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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239证券简称:东宝生物公告编号:2025-014

债券代码:123214债券简称:东宝转债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现场检查出具的《关于对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在使用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过程中,存在2024年1月19日至4月19日期间现金管理余额超出公司董事会授权额度的情形,最高时点余额超过授权额度600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使用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现

金管理过程中,存在2024年3月20日至4月21日期间使用授权募集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产品到期时间超过董事会授权且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15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二是公司公告募投项目“废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检查发现项目2023年4月30日至2024年9月仍有募集资金投入使用,

2024年9月完成全线设备带料调试具备正式生产条件,实际投资进度与披露的

投资计划存在差异,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应对相关错误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并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勤勉尽责,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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