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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晨科技:关于本次交易不适用《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4-22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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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适用《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

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科技”、“公司”)拟出售上

市公司持有的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石园林”)100%股权。

本次交易后,公司将剥离园林相关业务且不再持有赛石园林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不适用《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剥离园林相关业务且不再持有赛石园林股权,不涉及收购资产和发行股份事宜,因此,本次交易不适用《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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