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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www.longanlaw.com

二〇二五年三月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阳半导体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

1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5年3月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了《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21日14:30时在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

3600号2号楼2307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福祥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3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10360430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71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均为截至2025年3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7634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81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9701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0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3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03243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6%;反对355600股,弃权5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15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810%;反对355600股,弃权5400股。

2.00《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032465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46%;反对353900股,弃权39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18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680%;反对353900股,弃权3900股。

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03245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4%;反对353900股,弃权5200股。

4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17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326%;反对353900股,弃权5200股。

4.00《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922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606%;反对1424000股,弃权48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47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373%;反对1424000股,弃权4800股。

5.00《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9184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779%;反对1425100股,弃权73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44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394%;反对1425100股,弃权7300股。

6.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9187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848%;反对1424000股,弃权81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44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475%;反对1424000股,弃权81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6(本页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杨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邵兴

_________________夏萌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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