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6证券简称:上海新阳公告编号:2025-011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
定召开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3月21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年3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
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共2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3604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47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7人,所持股份77634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08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59701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390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的情况:2025年3月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邵军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权。征集起止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在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7.会议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00号2号楼2307会议室。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243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6%;反对3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2%;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15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1810%;反对3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722%;弃权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69%。
(二)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246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46%;反对35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6%;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18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2680%;反对35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259%;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61%。
(三)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新成长(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245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4%;反对35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6%;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17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2326%;反对35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259%;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14%。
(四)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2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606%;反对14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290%;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47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1373%;反对14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7321%;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06%。
(五)审议《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18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779%;反对14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543%;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44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0394%;反对14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7621%;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86%。
(六)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18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848%;反对14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290%;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44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0475%;反对14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7321%;弃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203%。
议案1-6均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邵兴、夏萌。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