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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明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0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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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2198号

致: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9日(星期三)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

福永街道同富裕工业区蚝业路 18号 B栋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洺锋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

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1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7644794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58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6897351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348%。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9月2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867127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4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867137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4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4764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79%;反对69877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93%;

弃权1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5030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079%;反对69877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4法律意见书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248%;弃权1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73%。

关联股东苏维飞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0328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14%;反对64237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2%;

弃权18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0594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879%;反对64237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042%;弃权18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0%。

关联股东苏维飞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0404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40%;反对64237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2%;

弃权1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0670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286%;反对64237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042%;弃权1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73%。

关联股东苏维飞回避表决。

5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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