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永利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644号

致: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6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复路15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第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1月2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6日14:00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复路1598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史佩浩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3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59438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932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28497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092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22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0940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39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14225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4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拟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72469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09%;反对304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5%;

弃权4267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948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427%;反对304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1%;弃权426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24888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79%;反对305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1%;

弃权4028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967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047%;反对305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1%;弃权402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24436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16%;反对304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9%;

弃权451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922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609%;反对30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6%;弃权451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6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24420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10%;反对304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9%;

弃权4529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92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558%;反对30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6%;弃权452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1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724462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25%;反对304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9%;

弃权4487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6%。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924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692%;反对30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6%;弃权448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谢发友

______________宋伟鹏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4年12月6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