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0证券简称:永利股份公告编号:2024-081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股份”、“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6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6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复路159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佩浩先生。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3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5943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3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2849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9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094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9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422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40%。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4693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09%;
反对304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5%;弃权4267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6%。该议案经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948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427%;反对304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1%;弃权4267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4888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79%;
反对305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61%;弃权4028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967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047%;反对305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1%;弃权40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443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16%;
反对304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9%;弃权451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5%。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922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609%;反对304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6%;弃权4513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65%。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4420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10%;
反对304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9%;弃权4529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1%。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920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558%;反对304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6%;弃权452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16%。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446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25%;
反对304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9%;弃权4487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6%。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924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692%;反对304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6%;弃权4487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2%。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谢发友律师、宋伟鹏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