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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光韵达 --%

证券代码:300227证券简称:光韵达公告编号:2024-073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2024年9月27日,公司股东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王荣先生与深圳市隽飞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飞投资”)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分别将其持有公司59319626股、29103841股、18976550股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

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分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地全

权委托给隽飞投资行使,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隽飞投资持有公司107400017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1.7153%。具体详见本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3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31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

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清华紫光信息港)C座1层。

4、会议召集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程飞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

权代表共45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48024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212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7400017股,

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715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5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4024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67%。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5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4024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67%。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董事候选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补黄文娜女士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539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90%;反对1751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57%;弃

权5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3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318%;反对1751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624%;弃权5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58%。

黄文娜女士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补邵世凤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543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23%;反对1744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8%;弃

权5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43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836%;反对1744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701%;弃权5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63%。

邵世凤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何煦律师、余苏律师参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

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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