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5证券简称:金力泰公告编号:2024-030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
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
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翔先生因工作原因线上出席了本次会议,根
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吴纯超先生主持。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工路13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141人,代表股
份161508598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3.97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84919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8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3人,代表股份1430166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0816%。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6人,代表股份898058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88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1419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0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2人,代表股份726639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283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728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1759%;反对70779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3.8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788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45%;反对4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728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1759%;反对70779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3.8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788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45%;反对4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647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1252%;反对70779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3.8241%;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97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4%;反对4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55%;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1%。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612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1037%;反对370814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3.8457%;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622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47%;反对4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42%;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1%。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627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1128%;反对70799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3.8365%;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77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12%;反对44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77%;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1%。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732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5588%;反对70814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3.8457%;弃权9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822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48%;反对4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42%;弃权9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10%。
4(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561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2.9764%;反对70814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3.8457%;弃权51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3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17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11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706%;反对4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42%;弃权51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3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52%。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732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5588%;反对70814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3.8457%;弃权9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822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48%;反对4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42%;弃权9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10%。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732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5588%;反对70814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3.8457%;弃权9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3822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48%;反对54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42%;弃权9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10%。
(十)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647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1252%;反对70779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3.8241%;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97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4%;反对4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55%;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1%。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647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1252%;反对70779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3.8241%;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97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34%;反对4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55%;弃权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6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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