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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孙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3-28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0395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42947500000

名 称关于对孙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孙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孙洁:

你作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海磁材)时任监事,你配偶于2025年3月7日买入正海磁材股票36,500股,成交金额550,422元,于2025年3月19日卖出正海磁材股票36,500股,成交金额510,98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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