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监事会工作效率,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
第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六条凡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
1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监事及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
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并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监事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监事会和监事行使以下权利:
2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四章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或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电子通信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3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或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
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以书面投
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4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经深交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一条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以组织监事进行自查,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专人负责保管。
5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以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
进行修订,由监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2013年8月制定并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