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规范运作,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引导投资者树立并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政府机构;
(三)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及相关证券、财经类媒体;
(四)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分析师会议、路演;
(五)业绩说明会等投资者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十)深交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十一)其他有效方式和途径。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互动易、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相关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
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部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的收集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是指法定信息披露之外的信息披露,即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
持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
不完整时,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正。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
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
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积极监控公司舆情,当公司发现舆情时,应立即告知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在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形式与要求
第一节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地
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网络等渠道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九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节网站、新媒体平台
第三十条公司应以建立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应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通过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可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路演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七条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
式就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九条在进行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平台、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
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三条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四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四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四十七条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应邀请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四十八条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五节特定对象来访接待
第四十九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及相关证券、财经类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在事前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他员工因工作需要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十五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提前通过电话、电
子通信等方式与公司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其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五十六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七条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涉及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条公司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深
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节电话咨询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六十二条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线路畅通,认
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当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六节互动易平台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六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2022年8月制定并经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