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证券简称:东方电热公告编号:2024-077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及监事会于2024年
11月18日任期届满,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分别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换届聘任,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1.非独立董事:谭伟先生(董事长)、谭克先生、张庆忠先生、朱晓龙先生
2.独立董事:孔玉生先生、许良虎先生、万洪亮先生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非独立董事的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的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28日止。
上述人员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
第17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
查询平台公示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均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1.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谭克(主任委员)、孔玉生、谭伟;
2.审计委员会:孔玉生(主任委员)、万洪亮、许良虎;
3.提名委员会:许良虎(主任委员)、万洪亮、谭克;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万洪亮(主任委员)、许良虎、谭伟。
以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孔玉生、许良虎及万洪亮委员的任期至2026年12月28日止;其他委员的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1.非职工代表监事:赵海林先生(监事会主席)、王勇先生
2.职工代表监事:殷斌先生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以上3名监事组成,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人员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
第17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
查询平台公示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1.总经理:谭伟先生
2.副总经理:张庆忠先生、解钟先生、解娟女士、韦秀萍女士、史经洋先生
3.财务总监:罗月芬女士
4.董事会秘书:史经洋先生
5.证券事务代表:吕树栋先生
以上聘任人员的任期均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上述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
台公示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董事会秘书史经洋先生及证券事务代表吕树栋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5条规定的情形,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技能与从业经验。
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简历见附件。
董事会秘书史经洋先生及证券事务代表吕树栋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11-88988598
传真:0511-88988060
电子邮箱:dfzqb@dongfang-heater.com
联系地址:江苏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18号
邮编:212123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第六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1.谭伟先生简历谭伟,男,1973 年 3 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北京大学 EMBA,正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党员,镇江市第五届、第七届、第八届党代会代表。1995年8月至2000年2月就职于镇江市东方制冷空调设备配件厂;2000年2月至2009年8月历任镇江市东方制冷空
调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09年8月起任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至今;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任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24年11月起任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谭伟先生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164478513股股票,占总股本的11.13%。谭伟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谭荣生先生系
父子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谭克先生系兄弟关系;上述父子三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谭伟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的其它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谭伟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17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2.张庆忠先生简历张庆忠,男,1968年9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专科学历。2011年8月至
2017年3月就职于法罗力暖通温控技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7年4月起就职
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8年9月起任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庆忠先生目前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张庆忠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17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解钟先生简历:
解钟,男,1968年9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1997年至2000年就职于镇江市东方制冷空调设备配件厂,2000年至2009年8月历任镇江市东方制冷空调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制造部部长、动力设备部部长、技术部部长、副总
经理等职务,2009年8月起任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解钟先生是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之一,目前已完成省级科技成果项目二项,完成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六项、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十六项、已经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二项。解钟先生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2766900股股票,占总股本的0.19%,与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解钟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17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4.解娟女士简历:
解娟,女,1975年6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1992年至2000年就职于镇江市东方制冷空调设备配件厂,2000年至2009年8月历任镇江市东方制冷空调设备配件有限公司生产主任、副总经理,2009年8月起至今任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解娟女士目前直接持有公司2512490股股票,占总股本的0.17%,与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解娟女士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17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5.韦秀萍女士简历:
韦秀萍,女,1977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正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党员。2002年至2009年8月历任镇江市东方制冷空调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市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场部副经理、办公室副主任,2006年1月至2009年1月兼任镇江市东方制冷空调设备配件有限公司监事,2009年8月-2012年9月任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秘书,
2011年6月起任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韦秀萍女士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380155股股票,占总股本的0.026%,与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韦秀萍女士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17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6.史经洋先生简历:
史经洋,男,本科学历,中国国籍,现年33岁,2015年3月至2018年7月在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柜员、财务管理专员、证券事务专员;2018年7月至2024年7月在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证券事务专业经理、证券事务代表;2024年7月进入镇江
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从事证券事务和信息披露管理,2024年8月取得深交所董事会秘书培训证书。2024年9月9日起至今担任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史经洋先生目前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17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第3.2.5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7.罗月芬女士简历:
罗月芬,女,1967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共党员。1989年7月至1993年2月就职于镇江江南化工厂任会计,1993年2月至1998年4月就职于镇江江奎集团公司任会计课长,1998年4月至2009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6月就职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激光声像分公司任财务经理,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就职于镇江诚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事税务审计,2010年7月至2011年11月就职于江苏诚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四平三达财管中心任财务总监,2011年11月至今任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罗月芬女士目前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罗月芬女士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17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8.吕树栋先生简历:
吕树栋,男,1975年5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工程硕士,经济师和会计师职称。2011年11月起就职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012年2月取得深交所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证书,2012年9月10日起至今担任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吕树栋先生目前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17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第
3.2.5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