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证券简称:东方电热公告编号:2025-006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变动1%的公告
股东谭伟、谭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热”)控股股东暨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谭伟先生和谭克先生计划自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4月14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1928374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3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2 月 23 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2025年2月27日,公司收到谭伟先生及谭克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自2025年1月23日至2025年2月27日,谭伟先生及谭克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34814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1%。本次权益变动后,谭荣生先生、谭伟先生及谭克先生(上述三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50237111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3.99%,权益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谭伟、谭克
谭伟: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18号住所
谭克: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千禧路香格里拉庄园碧湖39号
权益变动时间2025年1月23日-2025年2月27日股票简称东方电热股票代码300217变动类型
增加□减少一致行动人有无□(可多选)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减持股数(股) 减持比例(%)
A股 13481400 0.91%
合计134814000.9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间接方式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继承□
赠与□表决权让渡□
其他□(请注明)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股份性质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持有股份16447851311.1315782531310.68
谭伟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11196282.78344664282.33
有限售条件股份1233588858.351233588858.35
持有股份16447851311.1315765031310.67
谭克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11196282.78342914282.32
有限售条件股份1233588858.351233588858.35
持有股份18689548612.6518689548612.65
谭荣生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8689548612.6518689548612.65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合计持有股份51585251234.9050237111233.9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6913474218.2125565334217.30
有限售条件股份24671777016.6924671777016.69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是否□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2024年12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出的承诺、意向、计划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谭伟先生和谭克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或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19283746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30%。2025年1月23日至2025年2月27日,谭伟先生及谭克先生通过大宗交
易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34814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1%,本次减持数量在减持计划范围内,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是□否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是□否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表决权的股份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7.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8.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1.以上表格中的数据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2.根据2025年1月10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相关规定,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在触及或者跨越1%及其整数倍时披露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