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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30 查看全文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证券简称:东方电热公告编号:2024-084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表决结果均对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2:30在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18号公司科技楼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谭伟先生主持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71808998股(注:公司总股本1477976940股,其中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表决权股份6167942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6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33145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23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21596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3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9人,代表股份11549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7%。

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339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549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共0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9人,代表股份11549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847%。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

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公司独立董事孔玉生先生因出差未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他6名董事、部分监事

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529751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33%;

反对31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6%;

弃权2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155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074%;

反对31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004%;

弃权2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22%。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27484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81%;

反对54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2%;

弃权2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888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811%;

反对54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522%;

弃权2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蒋成律师、杨书庆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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