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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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两种方式召开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1-法律意见书和资料,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并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适当查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一)2024年8月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会议召开地点。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2日(星期四)14:30在北京市石景
山区阜石路 165 号中国华录大厦 B 座十层会议室召开。
-2-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上午9:15至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8月15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257336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49%。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4年8月15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有380名,代表股份21169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38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1722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409%。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3-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审议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277706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28%;反对6312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6%;弃权1685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372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24%;反对631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14%;弃权1685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2%。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审议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获得通过。
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高于5%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好张学兵何尔康
经办律师:好孙振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