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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录: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新基建)(第一期)2024年付息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5 00:00 查看全文

易华录 --%

股票简称:易华录股票代码:300212公告编号:2024-041

债券简称:22华录01债券代码:148002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新基建)(第一期)

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新基建)(第一期)将于2024年8月17日(实际付息日为2024年8月19日)支付2023年8月17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的利息。本次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8月16日,凡在2024年8月1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8月1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

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新基建)(第一期)

3、债券简称:22华录014、债券代码:148002

5、发行总额:5亿元

6、当前余额:5亿元

7、债券期限:5年(3+2)

8、债券利率:5.50%

9、起息日:2022年8月17日

10、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22年8月17日至2027年8月16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8月17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若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5年每年的8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22年8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按照《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新基建)(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50%,每10张“22华录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4.0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和RQFII)实际每手

派发利息为55.00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1、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16日

2、除息日:2024年8月17日(实际除息日为2024年8月19日)

3、付息日:2024年8月17日(实际付息日为2024年8月19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8月1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2华录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

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中国华录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林拥军联系人:蒋帆

联系电话:010-52281213

邮政编码:100043

2、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李宁

联系电话:010-59026702

传真:010-59026602

邮政编码:100025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层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传真:0755-25987133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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