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0证券简称:森远股份公告编号:2024-049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4年10月25日,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4年10月3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国际会议厅(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281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刚先生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99人,代表公司股份94670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5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
82938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8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2人,代表公司股份11732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30%。
(4)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98人,代表公司股份
12353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1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078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41%;
反对5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7%;弃权71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60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032%;反对5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07%;
弃权71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2%。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81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9%;
反对5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8%;弃权
161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64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204%;反对5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49%;
弃权161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7%。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77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75%;
反对5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6%;弃权
16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60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864%;反对5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40%;
弃权16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96%。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3965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53%;
反对5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5%;弃权
173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485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933%;反对5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32%;
弃权173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35%。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24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14%;
反对5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8%;弃权
176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6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565%;反对5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16%;
弃权176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8%。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39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71%;
反对5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6%;弃权
18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218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772%;反对5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09%;
弃权18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21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85%;
反对56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3%;弃权
186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4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347%;反对56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42%;
弃权186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1%。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13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98%;
反对5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8%;弃权
19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5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75%;反对5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90%;
弃权19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5%。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33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13%;
反对5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8%;弃权
18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16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326%;反对5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40%;
弃权18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3%。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51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99%;
反对5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3%;弃权
181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33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751%;反对5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50%;
弃权181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9%。
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17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41%;
反对5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2%;弃权
198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0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006%;反对5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26%;
弃权198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67%。
1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844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71%;
反对6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7%;弃权208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27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106%;反对6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18%;
弃权208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7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邹铭君、蔡泳琦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