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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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
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证券投资部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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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见公告),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号码、地址等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来访者
的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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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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