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自我修复功能;
发挥内部审计对错误与舞弊行为的威慑作用,避免损失的发生;建立合适的财务评价与非财务评价,确保评价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做好财务管理体系的外部稽核,充分发挥其在内部控制体系中的核心作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等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管理风险,检查公司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目的是让股东价值最大化和提高资本的运作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指导
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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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从严掌握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等专业背景或者
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审计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循诚信、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决不允许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不得以职务之便打击报复。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
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审计部对公司本部及各职能部门、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等的业
务、财务及其它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效益性、独立性进
行检查监督,对内部管理部门的控制活动的有效性提出评价和建议。对审计事项,做到事实清楚、材料真实、评价公正、结论准确。
第十条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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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
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部具有以下工作职权:
(一)要求公司总部及各职能部门、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等按时报送有
关业务资料、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基础资料;
(二)审核被审计单位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报表、凭证、账簿、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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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执行审计任务时,若遇到公司资产存有流失危险或事态行将恶化等
紧急情况,经董事长批准或事后补充汇报,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采取临时性的先封后查,对相关财产采取临时性的资产保全等临时处置措施;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方面提供的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复制有
关凭证、账页或索取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对疑问作出解释和提供有关资料或书面说明;
(六)对拒绝提供证据以及变造、伪造、隐瞒、毁灭证据的单位和个人,经董事长(或授权人)批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七)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内部审计会议;
(八)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九)公司有关部门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部须备案一套;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具体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审计单
位、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审
计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审计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确定审计目标
和范围、确定评价标准、开展风险评估、编制业务工作方案、确认需要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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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编制审计时间表、发出审计通知书,通过实施计划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五)审计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主体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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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对于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高级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承担对审计发现未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董
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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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由董事会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内部审计规定》自本制度生效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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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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