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下的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及新
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
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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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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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登记管理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相关文件。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外部单位在无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要求公司报送年度报表等相应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提醒报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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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要
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
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由证券部负责归档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名
单告知证券部,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证券部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证券部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
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六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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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
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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