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4证券简称:舒泰神公告编号:2024-28-02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泰神”或“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相结合的
方式于2024年08月02日发出,本次会议于2024年08月09日下午16:00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3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现场表决的董事7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周志文先生召集和主持,与会董事经过充分审议,一致同意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现已成立。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选举周志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周志文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六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选举及组成情况如下:
名称主任委员(召集人)委员名单
战略委员会周志文张荣秦、杨连春、赵利、赵家俊
审计委员会卢其顺赵利、杨连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赵利赵家俊、张荣秦
提名委员会赵家俊杨连春、卢其顺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于茂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李世诚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其中,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于茂荣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蔡晗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及开展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8月09日附件:董事长简历
周志文先生:
董事长。1965年0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198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获硕士学位。1989年至1993年在军事医学科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93年至1995年,任佛山康宝顺药业北京地区经理;1995年至2005年,任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主任;2002年至2009年任舒泰神(北京)药业有限公司董事,2005年至2009年任舒泰神(北京)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至2012年任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2012年至今任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北京三诺佳邑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STAIDSON HONG KONG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董事、浙江舒泰神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四川舒泰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周志文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27.926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0%;通过华泰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华泰聚力
1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938.2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96%;通过持有熠昭(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47.60%的股权间接持有本公司
17.19%的股份,合计持有本公司20.26%的股份,与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冯宇霞女士为夫妻关系。周志文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