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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川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证券简称:纳川股份公告编号:2024-108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至2024年11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

现场其他出席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合法有效性: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297人代表股

份228774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177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7000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6786%;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6人,代表股份221773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49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4人,代表股份

12431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0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4人,代表股份12431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05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76353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9.5021%;反对8158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3566%;弃权323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14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921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90.8372%;反对8158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6.5632%;弃权323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2.5996%。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2256055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8.6149%;反对26588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1622%;弃权509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2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2623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74.5092%;反对26588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21.3889%;弃权509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4.1019%。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欧阳卓凡、秦春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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