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5 层-6 层
邮编 P.c.:5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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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中银深圳意字第2410013号
致: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节能铁汉生态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4年9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
1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4年10月9日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会议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
法、会务联系方式。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9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133号农科商务办公楼七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由何亮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9日。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9月24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的部分
2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或股东代表共367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股份751501387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2965298080股的
25.3432%,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或股东代表1人,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普通股股份735288625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2965298080股的
24.7964%。
(2)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人数为366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普
通股股份16212762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2965298080股的0.5468%。
(3)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66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股份16212762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2965298080股的0.5468%。
(4)无优先股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
3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就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1)普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7441317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193%;反对65907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0%;弃权
7789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43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440%;反对6590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518%;弃权77890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43%。
(2)优先股股东表决情况:
无优先股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谭岳奇
经办律师:
陈玉青胡方正
日期: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