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1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3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4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一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限制。
5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
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证券应追究相应责任,并由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
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
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6任。
第二十八条无论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并按照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二十九条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
违规行为尽快做出说明并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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