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信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华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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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力源信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姚远、王娟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
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股
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调增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调增公司监事工作津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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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公
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并附有参会股东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29日15:00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武大园
三路5号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1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就大会通知列明的方案进行了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01人,代表股份1666541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44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9433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4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7人,代表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220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9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887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9667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7%;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129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220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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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现场投票结果:
同意股数149433339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14793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042%;反对180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93%;弃权6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64%。
以上现场以及网络两项合计投票结果:同意股数1642267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35%;反对股数180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818%;弃权股数6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604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721%%;反对18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53%;弃权62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26%。
2、审议《关于调增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现场投票结果:
同意股数149433339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13342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797%;反对3355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851%;弃权5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53%。
以上现场以及网络两项合计投票结果:同意股数1627759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729%;反对股数3355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134%;弃权股数5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1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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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09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5765%;反对3355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795%;弃权5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440%。
3、审议《关于调增公司监事工作津贴的议案》
现场投票结果:
同意股数149433339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13303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549%;反对346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965%;弃权4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85%。
以上现场以及网络两项合计投票结果:同意股数1627372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497%;反对股数34607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66%;弃权股数4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70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4325%;反对3460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712%;弃权股数4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963%。
4、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场投票结果:
同意股数149433339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15509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609%;反对12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12%;弃权49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79%。
以上现场以及网络两项合计投票结果:同意股数1649425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30%;反对股数12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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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股份的0.7297%;弃权49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76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343%;反对12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225%;弃权49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32%。
5、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5.01选举赵马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现场投票结果:
同意股数149433339股;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5404377股;
以上现场以及网络两项合计投票结果:同意股数15483771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71446股;
赵马克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2选举王晓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现场投票结果:
同意股数149433339股;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5384356股。
以上现场以及网络两项合计投票结果:同意股数1548176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51425股。
王晓东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3选举邵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现场投票结果:
同意股数149433339股;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5377723股,以上现场以及网络两项合计投票结果:同意股数154811062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4479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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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伟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4选举刘昌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现场投票结果:
同意股数149433339股;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5376811股;
以上现场以及网络两项合计投票结果:同意股数15481015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43880股。
刘昌柏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6.01选举李燕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现场投票结果:
同意股数149433339股;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5374158股。
以上现场以及网络两项合计投票结果:同意股数15480749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41227股。
李燕萍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2选举郭月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现场投票结果:
同意股数149433339股;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5357897股。
以上现场以及网络两项合计投票结果:同意股数15479123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24966股。
郭月梅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3选举郭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现场投票结果:
同意股数149433339股;
网络投票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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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5373278股。
以上现场以及网络两项合计投票结果:同意股数15480661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40347股。
郭炜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五)、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4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力源信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顾俊
经办律师:姚远王娟
2024年11月29日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