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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278号
致: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开发布了《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半壁街村9号公司沙
河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徐子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91人,代表股份53557228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5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299953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587%;
3反对501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372%;
弃权5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41%。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299576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517%;
反对436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148%;
弃权125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335%。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5300607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709%;
反对426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955%;
弃权125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335%。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5299991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594%;
反对432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070%;
弃权125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335%。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5298745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361%;
4反对497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296%;
弃权71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42%。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300717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730%;
反对424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935%;
弃权125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335%。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5297694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165%;
反对493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219%;
弃权86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15%。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5297636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154%;
反对493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9219%;
弃权87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26%。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34147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0.7128%;
5反对446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5.3895%;
弃权113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8976%。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徐子泉先生回避表决。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5300776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741%;
反对442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266%;
弃权106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94%。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完善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299591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519%;
反对471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803%;
弃权89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78%。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5271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4316%;
反对77053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387%;
弃权69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96%。
6(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5301576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890%;
反对430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042%;
弃权110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68%。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5188017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8687%;
反对156550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9230%;
弃权111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83%。
(十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187113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8518%;
反对155502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9035%;
弃权131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47%。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十项议案、第十三项至第十五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十一项至、十二项议案
7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张利国钟晓敏李威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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