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0证券简称:华峰超纤公告编号:2024-045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聪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
出具的《关于对刘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7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刘聪:经查,你作为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超纤”)的副总经理,你的配偶潘玉萍在2024年9月25日至9月30日期间存在买入华峰超纤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2024年9月25日,卖出47519股,成交金额242348.9元;2024年9月27日,买入12500股,成交金额66129元;2024年9月30日,卖出20000股,成交金额129200元。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刘聪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上海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刘聪先生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后续将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沟通并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其亲属行为规范的监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刘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