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峰超纤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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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9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下午14点30分在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南
路8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
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计2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09822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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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数的34.6281%: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51923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31.340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8406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3.3166%。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述职报告)
2.00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00《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5.00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00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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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的议案
8.00关于《2023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9.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00关于制定《会计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议案等情况。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表决于当日下午3点结束,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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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5月20日出具,正本一式两份。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汪灏(盖章)
经办律师:王丹凤
经办律师:汪灏
二 O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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