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证券简称:元力股份公告编号:2024-035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8日以书面方式向各监事发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礼鑫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审核,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且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第五届监事会现提名谢礼鑫先生和王丽美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现任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本议案提名的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将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选举。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特此公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
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谢礼鑫先生谢礼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2012年2月进入公司财务部工作,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2019年5月至2022年7月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2022年8月至今任公司审计监察部经理,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谢礼鑫先生通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1%;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监事任职资格和要求。
2、王丽美女士王丽美,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2006年3月至2008年5月任厦门励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助理,2008年9月进入公司工作,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任公司行政部副经理,2022年9月至今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王丽美女士通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6%;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监
事任职资格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