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78号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政福、张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7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南京扬子江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环境)和南京扬子江生态环境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研究院)为你公司的联营企业,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与扬子江环境、扬子江研究院发生关联交易,但在2021年至2023年年报中对相关关联交易金额及关联方应收款金额披露存在错误或遗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和第5.1.1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王政福、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维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
1修订)》第1.4条和第4.2.2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请你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5月10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