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1证券简称:东富龙公告编号:2024-028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日期: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14:30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39号五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738275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435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4110448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029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3379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05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效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67356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72984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9.967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37%;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291%。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2、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67356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72984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9.967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37%;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291%。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67356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72984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9.967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37%;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291%。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4、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67356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72984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9.967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37%;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291%。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379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75334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9.996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3045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19%。反对43141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30%。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418674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4.6287%;反对4314166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5.3422%;弃权
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
数的0.0291%。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67356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72984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9.967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37%;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291%。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58688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65%。反对72027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11%。弃权
43111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24239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85.7424%;反对7202784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8.9192%;弃权
4311166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
股份数的5.3385%。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67379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75334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9.996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10、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379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75334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9.996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豪、邬远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