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9证券简称:天晟新材公告编号:2024-038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刘
保群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获悉其配偶陈翠萍女士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经核查,刘保群先生的配偶于2024年4月8日卖出公司股票2400股,成交价格5.95元;2024年6月17日买入公司股票5000股,成交价格4.94元,出现短线交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保群先生的配偶持有公司股票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6%。短线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日期交易证券名称成交价格(元)成交数量(股)成交金额(元)
2024.4.8卖出天晟新材5.95240014280
2024.6.17买入天晟新材4.94500024700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国泰君安证券客户账户对账单列出的每笔成交金额,上述短线交易所获收益为2424元(计算方法为:(最高卖出价-最低买入价)*短线交易的股数,即(5.95元/股-4.94元/股)*2400股=2424元)。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了相关情况,刘保群先生及其配偶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刘保群先生及其配偶已将本次交易所得收益人民币2424元上交公司。
2、经核实,本次交易系刘保群先生的配偶基于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作
出的投资行为,其未就该交易向监事刘保群寻求任何意见或建议。本次短线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3、刘保群先生及其配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并承诺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4、公司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组织学习《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针对短线交易、敏感期交易、内幕交易、减持等规则重点讲解,并观看线上课程。
三、公司采取的管理措施
1、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核查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要求其严格监督管理自身及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2、依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严格管理董监高人员股份的申报登记,定期核查董监高及其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备查文件
1、刘保群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