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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和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66证券简称:东方国信公告编号:2024-066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和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管连平先生、霍卫平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管连平、霍卫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24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管连平、霍卫平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48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监管函内容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监管信息公开(http://www.szse.cn),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管连平、霍卫平:你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信)的实控人承诺在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2023年12月31日二者孰早

之日前将持有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北京德昂世

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伙份额/股权及其他权益全部进行转让给东方国信或无

关联第三方。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承诺未履行完毕。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管连平先生、霍卫平先生收到《警示函》《监管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监管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已及时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监管规则的学习。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一直积极推进相关事宜,确保尽快履行并完成相关承诺。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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