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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和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66证券简称:东方国信公告编号:2024-064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

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和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宝玉、刘彦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2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47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监管函内容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监管信息公开(http://www.szse.cn),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宝玉、刘彦斐:2021年8月5日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

过人民币5.5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上述决议于2021年8月5日公告。经查截至2024年2月23日公司存在超授权期限对闲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肖宝玉作为时任财务总监、

1刘彦斐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的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监管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已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运作;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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