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47号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2024年1月,你公司经自查发现存在超授权期限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于2024年4月19日补充确认了超期限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提交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1.3条的
1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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