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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石油: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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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610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源

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梦颖

律师、潘洁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

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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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7

相应法律责任.7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9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9月24日,公司召

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

网刊登了《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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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

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30日.

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

网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通源石油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0日下午15时在西安

市高新区唐延路51号人寿壹中心A座13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

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延忠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10月10日的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10月10日9:15

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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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会议通缘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2024年9月30日(星期一)(如遇停牌或休市,以该

3

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股东)共299人,所代表股份合计71,872,21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586,738,629股)的12.25%.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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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持

股凭证、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

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062,81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1.09%.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

票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6人,代表股份6,809,4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

其中,独立董事梅慎实先生、周龙先生以现场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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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9,690,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6.96%;反对:2,025,3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2.82%;弃权:1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22%;根

7

据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普

4,627,3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福

6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7.95%;反对2,025,3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9.74%;弃权156,8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

2.30总数的%

以上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

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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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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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通源石

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字盖章页)

北京浩天十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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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洁

3Z

经办律师:

王梦颖

潘沽:

经办律师:

,

潘洁

2024年10月10日

5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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