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0证券简称:秀强股份公告编号:2024-034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年7月22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7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2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5日(星期一)。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鑫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1股份总数3123159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405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42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28%。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157385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8487%,其中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42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2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9699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566%;反对65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60%;弃权1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5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5434%;反对6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0060%;弃权1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506%。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9589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531%;反对66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99%;弃权1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2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2220%;反对66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3654%;弃权1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126%。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707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734%;反对91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12%;弃权1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9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8709%;反对91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8597%;弃权1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69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见证律师:郑华菊律师、臧公庆律师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
3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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