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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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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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th Floor Sheng Da BuildingNo.499 YunTai RoadUrumqi 830000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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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吴启帆律师、王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的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发布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8)(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下午14:30在新
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661号公司1楼会议室召开,由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郑毅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9月6日下午收市后的《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票账
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名,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代表股份1623081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280%。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597名,代表股份1571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82%。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合计603名,代表股份1780210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763%。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40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957%;
反对320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994%;弃权
107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60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6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023%;反对32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308%;弃权107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68%。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862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42%;反对31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数的1.7725%;弃权100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684%;反对31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98%;弃权100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18%。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636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71%;反对29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62%;弃权140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475%;反对29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521%;弃权140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04%。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经办律师:
王聪律师
负责人:
温晓军律师吴启帆律师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