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9证券简称:新研股份公告编号:2024-062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回顾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和11月22日分别对外披露《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2022-083),后续因部分被告因所持公司股份状态和持股数量发生变化,公司特此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变更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德阳中院和成都中院分别于2024年3月13日和2024年1月16日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二、案件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德阳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06民初57号,德阳中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胡鑫、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四
川新航钛原股东,新研股份以被告股权转让后被收购公司四川新航钛业绩承诺期业绩不达标财务造假为由要求被告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经查,四川新航钛原大股东、法定代表人韩华已因该交易事项中存在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已移送法院审理。韩华的违法行为与本案原告据以起诉的案件事实重叠。
本案被告作为新航钛公司原高管、股东,在案涉事项中被证监会审查的财务造假、违规披露等行为,也属于调查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其他说明
1、对于上述案件,公司后续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积极配
合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公司损失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与公司本次业绩补偿案件相关的其他6名被告目前尚未收到成都中院出
具的法律文书,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诉讼审理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最终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作出预判。公司将根据该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06民初57号。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