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30号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
2024年8月16日,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动力”)披露的《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们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公司6600万股股票(占总股本的9.27%)表决权委托给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为24个月;《表决权委托协议》已于2023年12月29日到期,双方不再续签。你们公司作为持有新锦动力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后,未能及时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履行权益变动相关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4年8月16日才补充履行。
1你们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第2.3.10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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