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7证券简称:新锦动力公告编号:2024-066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
暨累计诉讼、仲裁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锦动力”)近日收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闫瑶
追偿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8民初53150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闫瑶(公司原实控人孙庚文之配偶)
被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9月,公司收到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闫瑶追偿权纠纷
案的《起诉状》,原告闫瑶要求公司偿还代偿款及利息,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暨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二、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公司收到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
0108民初53150号,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新锦动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瑶支付代偿款2000万元及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新锦动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瑶支付代偿款103544.90元及利息(以103544.9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被告新锦动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瑶支付代偿款1362812.74元及利息(以1362812.74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驳回原告闫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有关公司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附件一。
四、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发生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截至本公告出具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人民币405.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7%。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加强应收账款回收等工作,确保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对公司经营业绩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业务相关方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七、备查文件《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8民初53150号。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0日附件一: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涉案金额(万序号案件主要内容诉讼进展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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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职员工劳动争议案163.58劳动争议纠纷一审判决结果;刘晓钦案双方达成和解,于2024年6月26日撤诉。附件二: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万序号涉案时间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受理法院/仲裁委员会案由进展
元)
2024年9月5日,公司收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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