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
单、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如
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解除限售/归属的情形。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142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和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和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归属登记事宜。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