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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程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4号)

中国证监会 03-24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0368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42769257000

名 称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程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4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程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4号)

程芳芳:

经查,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中,未按规定将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公司披露的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应当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履行好公司治理的法定义务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首要责任,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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