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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号)

中国证监会 03-24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0367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42768688000

名 称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号)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长期治理混乱,董事长、董事对公司治理基本要求不清楚、不了解;董事会决策机制失效,独立董事作用发挥不充分,审计委员会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可能存在财务风险怠于行使法定权利,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9号)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规范运作存在严重缺陷,股东大会召开不规范,董事会逾期未换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号)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提高规范运作及内部控制水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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