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严肃性,切实防范风险,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销毁等管理工作。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本制度修订完善本企业印章管理制度,制度报公司总部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审批备案。
第二章印章的分类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董事会印章、专用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
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组织章(包括党委章、工会章)、银行预留印鉴、
部门章、电子印章等各类印章。
第四条印章适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用于公司对外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以公司名义出
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等。
(二)董事会印章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三)专用章用于公司对外业务合同文件、财务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四)法定代表人印章用于需加盖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公司文件。
(五)组织章用于对公司内外组织文件的认可与批准等。
(六)部门章用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无法人效力。
(七)电子印章用于公司电子政务、电子法律文书、电子公证文件等。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印章刻制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印章刻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刻制
申请并获公司批准后,由综合办安排,在国家法定管理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
1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制。
第六条公司综合办须建立印章制发台账,详细登记各类印章刻制时间、领
用时间、领章人等信息,保管部门领用印章时,必须登记印章保管信息以便备查。
第四章印章的保管
第七条印章保管部门、保管人由公司指定,并对印章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印章保管人应确保印章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如保险柜,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印章遗失或被盗,保管人应立即报告综合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印章保管人发生岗位变动或离职时,须办理印章移交工作,持有公
司印章的离职人员,须归还印章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印章使用应按照用印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交印章保管人用印。
第十二条印章保管人员应建立用印登记台账,该台账应注明印章名称、用
印日期、用印事项、用印部门等信息。
第十三条如需带印章外出使用的,用印人需经有权审批用印的审批人批准
后携带外出使用。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使用完毕后应立即交回。
第十四条严禁印章保管人员未经批准私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
此造成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印章的销毁
第十五条印章作废或不再使用时,应按照印章销毁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完毕后销毁。
第十六条综合办负责实施印章销毁,并详细记录印章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负责人等信息。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综合办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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