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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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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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2251号
致: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宋城演艺”)的委托,指派叶永祥律师、何佳佳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宋城演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宋城演艺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宋城演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宋城演艺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年11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作出说明。
2(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7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12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同时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148号公司会议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法定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席对象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即:截至2024年12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19人,代表股份992924458
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5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964657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8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08人,代表股份28266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8%。
此外,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08人,代表股份28266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08人,代表股份28266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8%。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85786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1%;
4反对6552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9%;弃权
58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28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482%;反对6552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819%;弃权58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9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5(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珂叶永祥何佳佳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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