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九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并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8月19日以现场表
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5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依芳女士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4年8月3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共3名,代表出席会议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32952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9.096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616名,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20309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83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共6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53262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0.1800%。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6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0309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833%。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公司1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7504745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9%;反对1794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2382%;弃权99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175218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743%;反对1794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59%;弃权99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98%。
2、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750250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1%;反对2014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4%;弃权99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172974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694%;反对20142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弃权99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