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32证券简称:青松股份公告编号:2024-059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下午15:30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50号青松股份中山分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范展华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公司股东出席情况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516580886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18007500股,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498573386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6人,代表股份90913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的18.23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83107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的16.669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131人,代表股份7806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的1.5657%。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3人,代表股份30903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的6.1985%。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情况
1、公司董事6人,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6人;
2、公司监事3人,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晶、朱园园列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90163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750%;反对61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77%;弃权
13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153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731%;反对6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36%;
弃权13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33%。
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晶、朱园园见证,见证律师认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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