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制度,明确决策程
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五条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1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相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单笔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相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相应投资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审批。投资理
财产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且在5000万元以内的,公司总裁可授权资金计划管理部分管副总裁审批。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七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2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算标准,适用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授权确定具体投资的理财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等,并由公司资金计划管理部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公司资金计划管理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行使相关职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资金计划管理部分管副总裁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至少每月与交易对手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投资理财产
品的最新情况,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资金计划管理部分管副总裁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并配合证券部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形成台账,按月报送。跟踪理财产品
存续期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资金计划管理部分管副总裁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六)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投资收益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法务部根据需要负责对委托理财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
拟定或审查,处理因投资理财产品事项引致的相关纠纷、诉讼,防范委托理财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保证委托理财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审计,每个会
计年度终了应当对委托理财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委托理财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信息披露事项。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委托理财信息。
第五章报告制度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及日常报告机制。公司资金计划管
理部负责每月结束后及时向财务部报送截至本月末的《委托理财登记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产品明细,说明金额、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委托理财产品实施周期结束后,资金计划管理部应及时向财务部报告委托理财实施及收益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及时报告。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证券部,由证券部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在委托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资金计划管理部
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资金计划管理部分管副总裁、总裁,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
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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